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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会工作计划

时间:2024-02-14 06:56:47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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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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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会工作计划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务工特殊的三方关系,经常导致矛盾冲突,影响劳务工的利益。

  以下就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角度分析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及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明确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处为企业劳务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_核定劳务工计划和劳务费计划,指导用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用工单位劳务工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执行企业劳务工管理有关规息根据本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申报劳务工计划;依法与劳务公司签订并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做好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工作;监督劳务公司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和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

  2、完善劳务工计划和补充

  (1)劳务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以年度和月度计划下达。

  ①年度计划。企业每年底依据劳动定员标准、工作量(生产规模)和人员结构状况等核定下达用工单位次年用工总量计划。考虑用工单位生产特点、岗位类型、岗位人员素质和职工队伍现状等综合因素,核定和单列劳务工年度计划。

  ②月度计划。企业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量(生产规模)变化和用工申请,结合劳务工实际调整情况,每月20日前,核定或调整用工单位劳务工月度计划。

  (2)用工单位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和工作量增加用工,原则上从用工单位内部挖潜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从其他用工单位对口专业(工种)人员中调剂。对调剂确有难度的一线缺员岗位,经企业批准后可通过适度补充劳务工解决。

  (3)用工单位在企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内通过劳务公司采取引进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以及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在企业待业子女中公开选拔培养后备劳动力等方式补充劳务工。

  (4)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的劳务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和其他影响工作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

  ②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职业技术等级等资格;

  ③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在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

  ④符合拟派遣工作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3、规范劳务派遣协议

  (1)根据企业核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选择资质合法、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劳务公司,与其协商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并报企业备案。《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工的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2)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过程中因劳务工派遣岗位、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手续。

  4、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1)劳务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工拟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劳动报酬,并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技能培训。劳务工取得拟从事工种(岗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用工单位方可安排其独立顶岗,并及时将《新增劳务工花名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企业备案。

  (2)用工单位受劳务公司委托可负责劳务工的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①劳务工执行用工单位同工种(岗位)职工相同的工作和休息、休假制度。

  ②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定期对劳务工在务工期间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适应性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终止、解除或续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依据。

  ③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务工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组织劳务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相应的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④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培训。劳务工可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⑤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并配合劳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⑥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伤亡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工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务工医疗期内的待遇。

  ⑦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劳务公司和劳务工本人协商后,可调整劳务工的务工岗位。

  (3)劳务工与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告知用工单位。

  5、加强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是劳务工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和劳务工个人收入及相关计提费用。

  (2)企业根据劳务工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结合市场劳动力价位,及时制(修)订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确定劳务费的依据。

  (3)根据劳务工年度和月度计划,结合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企业分类编制下达用工单位的年度和月度劳务费计划。因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的修订、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以及施工环境的变更等情况,将相应调整用工单位劳务费计划。

  (4)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在企业下达的月度劳务费计划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每月25日前编制劳务费结算清单,经企业审核后,及时将当月劳务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劳务公司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角度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坚持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上岗前及时缴费。

  (3)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4)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缴纳规定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