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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请书

时间:2022-07-20 15:09:2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土地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申请书

土地申请书1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XX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申请单位:xx

  申请日期:xx

土地申请书2

  申请人:刘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民xx283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刘xx,女,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沙坪坝区xxx38号附5号,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xx镇xx村社刘xx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xx坤所在渝北区xx镇xx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xx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xx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xx坤的住房安置,刘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xx昆(坤)所在渝北区xxxx街道xx村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xx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xx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xx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xx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xx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日期:

土地申请书3

  申请人:白进文

  住所地:平鲁区陶村乡光明村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建设标准化养殖专业合作社需要,特此依法向光明村村民委员会、陶村乡人民政府申请复检养殖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光明村村民,以前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光明村村委会、陶村乡人民政府、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检所建立的`一座存栏量为300只的猪、羊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用低级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动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复检原养殖场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地址为:平鲁区陶村乡光明村村西。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申请人:白进文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土地申请书4

尊敬的耿马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件(套)家具仓库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耿政复[20xx]33号)文件精神,现需要按程序到贵局办理用地初始登记手续,望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土地申请书5

  一、学校土地使用申请书范文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申请使用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学校土地使用申请的相关情况是基于实际而定的,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对学校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涉及到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当由学校提出,并提出相关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认定。

土地申请书6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xx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7

土地局领导:

  xxxx年xx月,经局有关领导同意,我部与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合同书》,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土地证的办理遇到了障碍。

  抵顶房为xxxx路xxxx号,该区片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号会议纪要精神在幸福河加盖时市政府划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该楼为经济适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门办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烟台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土地证,致使xxxx路xxxx号商业用房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

  该区域土地总面积17746平方米,建设房屋总面积25464.10平方米,商业用房5493.65平方米,含抵顶房4237.98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积均摊土地面积的原则,商业用房占地3828.54平方米,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政办发(20xx)116号文规定为2类商用地,基准地价3300元/㎡,具体出让金价格需评估以后确定。

  另有一期根据市政府20xx第27号文建设经济适用房所得收益用于祥和小区配套整治,在幸芝里72—106号所建网点也有类似情况,建房31126.18平方米,含网点1616.40平方米,总用地23435平方米,网点占地1216.99平方米,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政办发(20xx)94号文规定为2类商用地,基准地价3300元/㎡,具体出让金价格需评估以后确定。

  由于资金紧缺,使上述商业用房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xxxx路xxxx号楼与幸芝里72—106号网点已卖出,我部认为该房屋出售后资金允许应予以全部办理土地证

  特此申请,向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请在审核以后给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上!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8

黄冈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您们好: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2日,经过几年艰辛创业,现总投资已超过俩佰多万元,拥有员工35人,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行业,更多地解决就业人员,我公司拟建一个中型厂房,共占地20亩,而我公司目前没有空地,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特向黄冈市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20亩,土地位置在黄冈市内。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少平

  申请日期:20xx年3月26日

土地申请书9

  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叫________,男,现年33岁,和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从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双塘广场边)购买一块面积为1.95亩的土地用于办面条厂,除使用部分外,剩余1.5亩,去年上半年贵公司收储了该宗土地,使面条厂无地开办,现本人要求贵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置换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给我。因本人原宗地座落在广场南路边上,位置极佳,现在虽转换了相同的面积的土地给我,但不顺路,办厂也不及原来位置方便,基于此,我们恳请贵公司对其置换土地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其费用我们承担。

  特此报告,请批准。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申请人: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

  申请人因建设标准化养殖专业合作社需要,特此依法向光明村村民委员会、陶村乡人民政府申请复检养殖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光明村村民,以前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光明村村委会、陶村乡人民政府、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检所建立的一座存栏量为300只的猪、羊养殖场。

  建设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用低级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动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复检原养殖场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地址为:平鲁区陶村乡光明村村西。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申请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申请书11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我院整体迁建项目是为满足我县及周边县市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符合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符合新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要求、是将新河县中医医院建设成为区域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综合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院的.现实需求和实现新河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实施方案—10113工程中27个民心工程之一(中医医院搬迁项目)的具体落实。该项目已经新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和我县相关部门同意。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

  项目拟选址新河县城内富强街以西、迎宾街以东,堂阳路与北环路中间。该地块南北长180米、东西宽150米占地面积27000平方米折合40.5亩。土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地块为政府划拨。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二零xx年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2

XXX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申请人:

  日期:

土地申请书13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年月日

土地申请书14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申请书15

  富宁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申请人:xx,现申请将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土地使用证号:富国用(20xx)字第329号,地号: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36。66平米,因继承遗产,经家庭协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权分为两宗,一宗为xx名字,面积为52。51平方米,一宗为全天分的名字,面积为86。03平方米,望贵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